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豐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被告新竹縣政府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