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銘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銘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1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銘隆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受刑人鄭銘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凶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25日至4月30日間某時110年06月09日110年0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64、1052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64、1052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7、161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942號110年度易字第942號111年度金簡字第42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06日111年01月06日111年0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942號110年度易字第942號111年度金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2月08日111年02月08日111年0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勞備註1.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0號。2.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彰化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61號受刑人鄭銘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攜帶凶器毀越門窗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08月06日110年11月09日110年1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1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6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07日111年08月23日111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6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07日111年08月23日111年0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6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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