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3號聲請人 葉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367341)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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