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黃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進達 、 黃鈺珊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恆春鎮僑勇段278、281、383、409、
419、420、421、53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