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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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33號聲請人 段芷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洪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請求之標的金額為387,000元,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各本票票面金額均為20萬元),故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金額,又部分清償金額係針對何紙本票?又該本票經部分清償後尚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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