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5號聲請人 楊註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逸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相對人陳逸涵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902422)1紙,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為30萬元,惟聲請狀訴訟標的記載金額為3萬元,故請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如請求金額為30萬元,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
又聲請人已繳納500元裁判費,故需補繳裁判費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㈡如請求金額為3萬元,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
。並無需再補繳裁判費500元(此情形毋庸理會補正裁定隨附之多元化繳費單)。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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