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聲減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與附表編號三號所示不得減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如表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得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併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