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吳自益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道教真極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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