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基選任辯護人彭冀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基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國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自一○二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因被告業於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二年度執午字第九一三、四四七號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八月及三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二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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