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振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相符)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