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陳德民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