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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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夏永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壹萬伍仟叁佰叁拾│AA九二五三0四││││司││││叁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