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九號
原告全彩現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官淑森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七巷八弄三四號四樓被告丙○住同右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二三巷三弄十二號六樓被告甲○住同右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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