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
原告東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七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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