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二、查公訴人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以被告甲○○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竊盜罪嫌,而對被告提起本件公訴,並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訴訟繫屬於本院;惟被告甲○○早於檢察官起訴前,即因自殺而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是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而於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早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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