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5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九日八十年度裁字第六六八號,及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三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八十年度裁字第六六八號裁定及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三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核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聲請對本院確定裁定重新審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