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依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原不得易科罰金。惟原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則受刑人所犯如附如附表所示之罪,自仍得易科罰金,為此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1日│96年7月28日│96年8月17日3時50分│├───┬────┼─────────────┼─────────────┼─────────────┤│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965號│96年度偵字第29965號│96年度偵字第2996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附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3606│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3606│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3606│││號│號│號│└────────┴─────────────┴─────────────┴─────────────┘┌────────┬─────────────┬─────────────┬─────────────┐│編號│4│5││├────────┼─────────────┼─────────────┼─────────────┤│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7日18時43分│96年8月17日11時46分││├───┬────┼─────────────┼─────────────┼─────────────┤│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965號│96年度偵字第2996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18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附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3606│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3606││││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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