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文傳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835、15287、1660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經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幸芬書記官黃珮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鐘文傳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前向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已繳納)。
二、犯罪事實要旨:
鐘文傳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營建組組長,負責該園區各項公共設施、水電、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建設、管理及維護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中科管理局於民國96、97年間,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下稱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招標作業,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依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價得標,時程如下: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遴選審查委員,97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20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同年6月27日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1822萬5628元,同年8月1日開資格標,同年8月21日開規格標,同年9月4日開價格標。鐘文傳明知其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辦理招標時間、審查委員名單、廠商投標文件等資訊,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規定,於法定公開時間前應予保密,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詎其竟接續洩漏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採購案之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有意投標之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盟公司)、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盟公司)實際負責人 賴文正 及偉盟公司前副總經理 盧中正 知悉,其洩漏秘密之行為如下:
㈠中科管理局營建組承辦人 陳啟芳 於96年12月11日簽辦成立七
星園區放流管工程採購案之審查委員會,經該局局長 楊文科 於同年12月15日批准後,陳啟芳旋於同年12月24日擬具審查委員建議名單簽呈辦理遴選,經密封陳閱鐘文傳批閱後,再密封送請楊文科局長遴選,因為鐘文傳工程採購經驗豐富,深獲楊文科信任,故楊文科於遴選重大工程採購案之審查委員時,均會徵詢鐘文傳之意見並採納之,是鐘文傳於楊文科向其詢問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採購案之審查委員遴選意見時,於向楊文科推薦 謝啟萬鍾鴻霖江黎明 3人後,即確定楊文科會遴選謝啟萬等3人為審查委員(法定審查委員為9人);楊文科於97年1月14日完成遴選時,果然遴選謝啟萬等3人為審查委員,並退回該名單予承辦人辦理後續招標事宜。鐘文傳明知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採購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應予保密,竟於向楊文科推薦謝啟萬等3人後至97年1月22日間,以電話洩漏謝啟萬、鍾鴻霖、江黎明將擔任審查委員之秘密予賴文正、盧中正知悉。
㈡鐘文傳明知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第4項規定:「機關辦
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竟於97年8月4日,以電話洩漏投標廠商泛亞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投標文件所附服務建議書中所載協力廠商資訊予賴文正、盧中正知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記事項被告於認罪協商中應負之繳納公益捐款義務,已繳納完畢,有匯款單據在卷可稽,併予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法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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