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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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2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相對人 賴崇欽 相對人 賴崇吉 相對人 賴英蘭 相對人 賴雨甄 債務人 林珮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大眾商業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合併,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第三人 黃阿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林珮瑤向大眾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民國129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林珮瑤邀同第三人黃阿敏為保證人,於99年10月29日向大眾商業銀行借款2,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5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39,9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黃阿敏已於105年1月1日死亡,相對人賴崇欽、賴崇吉、賴英蘭、賴雨甄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黃阿敏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黃阿敏之遺產,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綜合歸戶查詢、除戶戶籍謄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526│106.00│全部│├─┴───┴────┴───┴───┴──────┴──────┴──────┤│所有權人:賴崇欽、賴崇吉、賴英蘭、 賴雨甄公 同共有1分之1│└───────────────────────────────────────┘┌─┬──┬───────┬────────┬───────────┬────┐│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8│臺中市太平區宜│住宅、店鋪、加強│1層:38.93││全部││││欣段526地號│磚造、2層│2層:52.96│││││├───────┤│騎樓:14.70││││││臺中市太平區宜││合計││││││欣一路19號││:106.59│││├─┴──┴───────┴────────┴─────┴─────┴────┤│所有權人:賴崇欽、賴崇吉、賴英蘭、賴雨甄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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