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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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壢聲簡再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賴東延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侮辱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9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8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3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意旨,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亦不得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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