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連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風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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