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謝仙忠 被告 蔡榮南
乙安正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郭美雲 上列被告因被告蔡榮南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