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訴訟代理人 張振斌
許明進 被告 陳新發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刑案案號: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主張關於本院
104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有罪如附表所示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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