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永源 等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4,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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