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債權人 龔靜 債務人 洪永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遲延利息,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