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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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即被告恆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8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