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7號原告 陳新彬
陳 蔡秋香 陳玲珠 陳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蘇醒文 (兼送達代收人)
賴家瑞 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