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徐嘉君 被告 蔡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95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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