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附民原告 陳冠棋 送達代收人 李寶惠 附民被告 林克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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