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得為簡易判決而移送前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