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36號聲請人乙○○
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或聲請裁定事項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或裁定之主文,若當事人未正確載明其聲請意旨,致法院無法判斷其聲請事項時,即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裁定,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未表明拍賣抵押物之拍賣範圍,致本院無從判斷拍賣之範圍,經核聲請人未補正須標示土地權利範圍之附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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