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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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8號聲請人 何宗憲 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何宗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95年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民國95年間成立協商,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0,652元,惟聲請人所從事之茶葉零售生意,於聲請前5年之營業總額為316萬4,065元,平均每月營業所得為5萬2,734元,為償還每月協商金額,乃向朋友張○○、曾○○等友人借貸,然至96年中旬,因友人一再催討,不得不將營業用之店面予以變賣120萬元,用以償還友人借款及利息80餘萬元,所剩之40萬元又繼續還款,而為繼續營業需要,每月支出店租8,000元,致聲請人可用於還款金額又更少,至今年已無力償還而毀諾,而此事由並非債務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議,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又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本票數紙、房屋租賃契約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投保資料、戶籍謄本、民事陳報狀、92年度至96年度之營業額資料、還款證明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昌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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