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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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235號債權人水景世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錦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2、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立錦工程有限公司何時向債權人購買何種商品、有無收貨憑證或其他相關憑證等,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甲○○因何原因開立支票,與上開貨款,是否為同一筆債權等,請一併詳述)。
3、提出聲請狀所述之本票、票據及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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