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告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告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游創波

王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游創波住同上」、「王佩文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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