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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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0號

原告 謝佩穎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禹達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擴張追加請求之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追加後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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