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295號9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原審參酌上訴人即被告犯罪情節,判處本件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上訴人即被告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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