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呂秀卿 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7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