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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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伍登國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504元,應繳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準備
書狀中請敘明本件訴外人伍登國與原告所訂立之契約中詳細約定為何(不可僅記載詳證物),何日開始未依約繳納款項,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係依何契約條款,本件請求金額565,267元、75,237元之詳細計算方式(本金、利息、違約金各如何計算得出),何時開始向伍登國請求款項及請求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