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慧祥 被告 劉杰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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