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亨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5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亨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第2行「112年7月26日」,更正為「112年7月25日」。
⒉第5、6行「嗣因 彭雨青 ..」,補充為「嗣因另名鄰居彭雨青」。
⒊第6、7行「其後陳建亨又於同日21時5分許」,補充為「其後陳建亨又承上開毀器損壞之犯意,於同日21時5分許」。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㈢所犯法條欄:
補充「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上開毀損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僅因被告認告訴人及其家人佔用公共空間擋道,為發洩不滿情緒,遂破壞告訴人機車,造成告訴人財物上之毀損,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財物損害程度,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於本院調解程序時表示無調解意願,乃致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本案供敲擊毀壞告訴人機車之鐵鎚1把,未據扣案,卷內亦無事證足認現仍存在,且該等器物屬日常生活使用之一般物品、價值低微,其單獨存在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復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上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53號被告陳建亨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亨與 游竣皓 為鄰居,因不滿游竣皓及其家人占用公共空間,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6日2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先騎乘機車擦撞向游竣皓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尾及左側車殼,再以右腳踹游竣皓上開機車車尾數次,嗣因彭雨青經過上址阻止陳建亨,陳建亨始暫時停止行為上樓;其後陳建亨又於同日21時5分許,再次持鐵鎚敲擊游竣皓上開機車2次,致該機車車尾燈、左側車身車殼、車牌、車牌架、空濾蓋及尾燈下蓋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游竣皓。
二、案經游竣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建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有騎乘機車擦撞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且有以腳踹向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車牌,並持鐵鎚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游竣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證明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受有前開損傷之事實。3證人彭雨青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一邊叫罵一邊怒踹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之事實。4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畫面截圖、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車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建亨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
檢察官陳佾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