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德誠於民國104年4月14日23時許,在雲林縣二崙鄉○○村00號內,與 王俊一 (本院另行審結)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 黃献智 ,致黃献智受有頭部鈍傷併輕微腦震盪、臉部及前胸挫傷、腹壁挫傷、左手及右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王德誠單獨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献智告訴被告王德誠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