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昭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106年度執字第16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昭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昭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潘昭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4日│106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46號│字第2146號│字第21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30日│106年06月30日│106年0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106年度中簡字第1175││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07月31日│106年07月31日│106年07月31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290號│第12290號│第12290號││├──────────┼──────────┼──────────┤││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106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87號│第174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690│106年度簡字第92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08日│106年08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690│106年度簡字第924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9月30日│106年10月0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5801號│第16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