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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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蕭振道 再審被告 吳豐吉
吳豐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萬6,041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4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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