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松選任辯護人姚昭秀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楊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松因殺人案件,訊據被告坦承犯罪,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係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與母親家境清寒,屬臺北市政府低收入戶, 又渠 等住處大樓住戶聯署,希望被告可以強制就醫,不要回到社區,因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無法控制自己情緒而再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將被告羈押,並函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00年4月13日對被告施以精神鑑定。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0年4月16日即將屆滿,被告之精神狀態尚未確認,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100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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