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松選任辯護人傅馨儀律師
陳文松律師 姚昭秀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 楊松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松因殺人案件,訊據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本院訊問時,坦承:「是我做的,我當時就是要他死」、「(問:你在砍殺管理員之前吃的藥沒辦法控制你當時的行動嗎?)沒有辦法,我還是忍不住想殺他」,且有卷內相關證據足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係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與母親家境清寒,屬臺北市政府低收入戶,又渠等住處大樓住戶聯署表示:希望被告可以強制就醫,不要回到社區等語,是被告若停止羈押,恐難繼續居住在目前住處,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前揭自白,顯有無法控制自己情緒而再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100年1月17日將被告羈押,並函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訂於100年4月13日實施鑑定,嗣於100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0年6月16日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經本院電話詢問松德院區表示鑑定報告需時2月始可完成,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故被告所罹精神疾病對其行為能力之影響,尚未確認。又被告經本院於100年6月14日訊問時,供稱:「我根本沒有殺那個人,我當時在6樓,戴著我媽的豹紋內褲在打手槍,下去地下
1樓丟垃圾,到1樓電梯門打開警察就用手銬把我銬著,莫名其妙被羈押了7個月」,所述顯與其前之自白相異,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在押期間之精神狀態每況愈下等語,惟被告前於100年1月17日向本院陳稱:「看守所的藥物都還可以」,本院乃依職權函請看守所醫務人員檢查斟酌被告是否有戒護就醫之必要。因此,本院審酌被告之精神狀態顯不穩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若停止羈押恐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