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王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卉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8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陳報屏東縣○○○鄉○○巷00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被告錢卉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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