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林碧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陳進興 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600元(計算式:466600+36000=502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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