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
107年5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