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3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曉天   

           住同上

債 務 人  蔡玉萍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此參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與執行名義不符,有調查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4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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