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8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林盈嘉 (原名 林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固查報被告設籍於臺北○○○○○○○○○,惟原告已於起訴前之109年10月16日將戶籍遷至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管轄區域,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足參(存資料袋),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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